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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后还了本息,仍将被刑事追责唯一住房怎么执行?超过基本保障面积要处置

2017-04-17 08:11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昨天,本报刊发了“老赖欠债不还,名下房产被强制腾空”的消息,这标志着从4月15日起,我市两级法院“破难一号”执行攻坚大会战启动。那么,我市究竟有多少起执行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会怎么样?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年底前清理

1万多件未结案

“截至目前,全市仍有1万多件未结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这么多未结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为金融纠纷案。其中执行难度较大的为涉房产腾退类案件、企业金融系列案件、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的案件等。

据了解,4月5日,我市公检法三家单位联合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发出“最严通牒”:即从4月5日开始,“老赖”必须在10日内向各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在一个月内主动履行,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最高将获刑7年。这也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打击“老赖”行动。

“有一些被执行人根据‘通告’要求,主动到各级法院进行‘申报’,但还有相当部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据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为推进信用绍兴建设,全市法院将开展四大专项行动,力争啃下四块“硬骨头”:第一为房屋腾退专项行动,各法院重点歼灭涉案房产无法腾退的“硬骨头”案件(已于4月15日启动);第二是打击拒不报告财产专项行动,在规定时间内未严格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或者报告不实的,一律予以司法拘留或罚款;第三是清理小标的执行案件专项行动,着重清理标的额小于10万元的执行案件,通过拘传、司法拘留、罚款、拒执罪移送等执行措施,严厉惩治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执结一批涉及民生、影响执效的小标的案件;第四是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对于已经在审的拒执犯罪案件,将进行快立、快审、快判,打击情节恶劣的“老赖”。

欠债不还,但多次入住五星级酒店

刑拘后还了本息,仍将被刑事追责

2015年,新昌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要求袁某某归回债权人98万元,但袁某某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袁某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土地、网上金融理财等信息进行查询,但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间,法院多次做袁某某工作,但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袁某某的抵赖下,申请执行人也多次被迫让步,同意减免利息及一部分本金,但袁某某仅偿还5万余元,甚至不足以支付利息。

法院在随后的财产排查过程中,发现袁某某存在大量往来香港、澳门、缅甸等的出入境记录,累计达40余次,后经向绍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复查,确认袁某某在本案执行阶段仍3次通过杭州机场赴澳门。2016年5月,新昌法院做出执行裁定,限制袁某某出境,同时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向绍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送袁某某持有的相关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2016年6月16日,袁某某向法院承认入住嵊州某五星级宾馆次数为5~6次。

2016年7月,法院干警相继赴多家银行查询袁某某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并在某银行新昌石城支行查明,袁某某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7月,在银行累计存款达160余万元,其中在执行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累计存款达150余万元,上述存款均已被袁某某转移或消费。后经袁某某陈述,原来因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点对点查询”,仅能查询某一时间点存款信息,不能查询交易明细,而袁某某利用这一点采用快进快出的方式消费或转移资金,规避法院的财产查控,故法院多次查询袁某某账户均无财产。

因袁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可支配的存款累计达150余万元仍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此外,袁某某拒不向法院申报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存在入住星级以上酒店、乘坐飞机出入澳门等高消费行为,拒执情节较为恶劣,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公安立案受理后,对袁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在充足的证据面前,袁某某全额缴纳了案件本息,案件得以执结,但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袁某某主动交款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上的从轻情节,仍将面临刑事追责。

嵊州一“明星企业”老板玩起“躲猫猫”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企业宣告破产

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的某电器公司,曾经是嵊州市多年的“明星企业”,企业老板自然也曾是风光人物,其名下有三家公司,分别在嵊州市、绍兴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总计4个多亿。近些年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贷款相互联保等各种原因,企业形势急转直下,债务缠身。起初,企业也想努力调整自救,想方设法沟通斡旋。然积重难返,终究是回天乏力。随着各债权人纷纷起诉,拆东墙补西墙也难以为继,该企业彻底“沦陷”。

随着诉讼案件逐渐进行到执行程序,企业最煎熬的日子开始了。银行帐号被冻结,房产土地被查封,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库,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并被多次传唤。因害怕被司法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后来就跟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仅让没有法定权利的配偶来法院应付。在申请人的配合下,法院采取相关措施,找到法定代表人将其带回法院,并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执行人员分析在执的20余件案件情况后,认为这家企业已经明显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破产的情形,向企业法人告知有关执行转破产的规定。该企业负责人最后表示同意移送破产以求解脱,并表示其名下的三家企业均移送破产清算,他再也不想过东躲西藏、疲于应付的日子了。

2016年上半年,这三家企业先后被移送破产清算。经审核,公司现有资产总额约1亿余元,负债总额为14亿余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重整及和解意见,遂裁定宣告该三家公司破产。目前,其中一家企业的资产已被司法拍卖成功,其余仍在处置之中。

欠债人只有唯一住房怎么办?

超过基本保障面积的也要执行

新昌某银行与求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位于新昌县振兴路的唯一住房,造成执行困难。但法院调查发现,该处房产面积约为150平方,超过基本的生活需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对面积低于廉租房保障面积(新昌为45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进行处置,但是被执行人的房屋符合处置条件。另查明,当事人张某身患乳腺癌,目前正在做化疗,因治病已经花费了大部分钱,确实无力再履行本案义务。

承办法官一方面做新昌某银行的工作,银行在了解情况后也表示愿意为被执行人减免一部分利息。另一方面法院收集求某、张某生活困难证明,对执行费依法予以减免,并安排好了临时居住房屋。

前不久,新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该唯一住房公开进行司法拍卖,处置后预留给被执行人部分安置费,用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至此,法院拍卖房屋后案件得以执毕。

作者:首席记者 钱峰 通讯员 张硕栋/文 首席记者 袁云/摄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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