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司空见惯的情况,只是这父母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近日,诸暨一位老人将自己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当年自己给这对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儿媳妇认为这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最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
父母出资给小两口买房
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的诸暨赵老太太说,自己的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的,原本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一套公寓,但小夫妻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变成了母亲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去年3月,赵老太太将小夫妻俩告上了诸暨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由于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同年5月,除去这些无法提供交付凭证的款项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不能认定为赠与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来损害她的利益。去年6月,儿媳妇钱某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法院认为,父母的出资款子女不能理所当然地把它当成是白送的。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这些钱是赠与子女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儿媳钱某出具的录音资料里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绍兴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法律不支持“啃老”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了看法: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负有养育的法律义务。儿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也应念之,但此时已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不能以为父母出资是天经地义。要知道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不易,儿女成年之后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这样的苛求法律不能支持。
法官认为,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应负担偿还义务,这样才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这也是敬老的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是父母行使(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作者:记者 李颖 通讯员 祝璐 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