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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停工维权受到旷工处理

2017-02-22 11:28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柯桥区某公司员工赵某等40多名申请人向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区仲裁委驳回赵某等申请人的仲裁要求。之后,申请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柯桥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按裁决结果处理。

停产通知

引发职工停工维权

2016年2月29日,因经营原因,柯桥区某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决定于2016年4月1日起全面停产,停产时间预计3至6个月。停产期间,全体职工仍需按照国家规定适用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休假。在此期间,公司将继续对职工进行考勤,对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停产期工资,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放。

然而,从2016年3月1日起,包括申请人在内的100多名员工在知悉通知内容后,选择了集体停工,并前往公司上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求。3月11日,公司再次张贴《通知》,要求全体职工于2016年3月14日前回原岗位工作。如果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公司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可一直到3月31日,这些员工仍旧没有返回工作岗位。

至此,公司向上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发出《通知》,告知公司97名职工自2016年3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纪律,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也给公司实际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拟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解除与相关职工的《劳动合同》。次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对于该《通知》予以备案登记,并同意按通知内容执行。

显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引起了赵某等人的不满,于是,他们向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诉,以违法解约为由,要求赔偿280余万元。

职工需理性维权

擅自停工要担责

据了解,在发出第一份《通知》前,柯桥区某公司就《通知》事项已事先向上属工会组织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申请备案登记。“也就是说,这个通知是事先就经上属工会组织备案登记,并且同意执行的。应当认定已履行民主程序,不存在违法。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存在程序问题,申请人可以依法正当维权,也不应当通过擅自停工这种不合法的方式进行。”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对此,柯桥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被申请人作出的停工停产通知内容,涉及的是2016年4月1日起的工作安排。而2016年3月,被申请人仍处于正常生产阶段。申请人不能以维权为由擅自停工。早在赵某等人进入公司工作开始,双方就签订了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没有办理事、病假等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连续三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采取罢工、信访等形式维权时,也不应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劳动者的责任。”柯桥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作者:记者 裘玮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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