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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绍兴2家纺织企业,拖欠工资

2025-11-11 09:29

来源:

11月11日,《今日新昌》发布一则公告。

新昌县金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新昌县臻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新昌县金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竺乙炳、张慧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145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145-1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县金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昌县臻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张慧2025年4月份工资、5月份工资共计23550.7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218.39元,共计26769.11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金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昌县臻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竺乙炳2025年4月份工资、5月份工资共计19335.7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726.44元,共计26062.16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145-2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慧、竺乙炳与被申请人新昌县臻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臻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慧经济补偿金119710元,支付申请人竺乙炳经济补偿金156362.5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驳回申请人张慧、竺乙炳要求被申请人新昌县金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内容来源:今日新昌)

作者: 编辑:杨寒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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