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一则关于公开征求《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经费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经费补助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促进我县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绍兴市托育机构补助办法》(绍卫发〔2025〕26号)、《新昌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新政办发〔2024〕38 号)、《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新卫健〔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经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卫健局负责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育部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教体局负责落实幼儿园托育部生均标准补助。财政局负责落实托育服务机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政策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经费补助包括建设经费补助、运营经费补助、责任类保险投保补助。
(一)建设经费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2个班及以下的,补助10万元;新增3个班的,补助15万元;新增4个班以上的,补助20万元。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新建托育机构实际投入资金额。建设经费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申请当年发放30%,次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前,托育服务机构减少普惠托位的,未发放的补助经费按减少后的普惠托位核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转型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补助。
2.普惠性幼儿园托位。普惠性幼儿园学位经改造转为托位并经卫健局登记的,按每个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且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由卫健局负责发放。
(二)运营经费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对经认定符合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分别按每月900元、700元、5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婴幼儿在托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半日托补助标准按全日托的50%核定。上述机构于2025年7月起,托育机构须投保责任类保险方可申请本项补助。
2.普惠幼儿园托班。根据实际招收入托的,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标准予以财政补助,由教体局负责发放。
(三)责任类保险投保补助政策
1.托育机构须向正规保险公司投保,同时应明确为险种为责任类险种。
2.对经备案的非三级及以上托育机构投保责任类保险,给予每年实际保险费的50%,且不超过每名婴幼儿50元的标准补助。
3.对新增备案的非三级及以上托育机构投保责任类保险,按实际保险月份,给予保险费的50%,且不超过每名婴幼儿50元的标准补助,若补助周期内评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托育机构的不再享受补助。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五条 补助流程包括建设经费补助流程、运营经费补助流程、责任类保险补助流程。
(一)建设经费补助流程。建设经费一年结算一次,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于次年1月10日前,通过“育新伢智慧育婴平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卫健局复审后进行资金拨付。
(二)运营经费补助流程。运营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分别于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通过“育新伢智慧育婴平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卫健局复审后进行资金拨付。
(三)责任类保险投保补助流程。保险补助一年结算一次,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卫健局申请补助,并提供责任保险期内的实际在托婴幼儿名册、机构方责任类保险单和发票等资料,由卫健局审核后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管理,依照《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新卫健〔2025〕1号)文件执行。托育机构等级认定管理,依照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补助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托育机构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原发放单位负责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各项经费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内容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 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