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人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而身亡,受益人需不需要对其进行补偿?近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3家公司共同补偿20万元。
抢险出意外
2020年6月30日,受特大暴雨影响,新昌县新民江水位上涨,城南乡某村一电线杆底部折断,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底部被冲毁,电线杆摇摇欲坠,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行人的安全,而电线杆上的电线也随时有可能掉落引发触电事故。当地10多位村民见状,自发组织抢险救灾。
“我是电工,我懂一些,我来。”危急关头,村民石某挺身而出。几位村民支起一把扶梯,石某沿着扶梯爬上电线杆剪断固定拉线。不承想,当固定拉线剪断以后,巨大的反弹力致使石某从十几米的高处掉落,导致其颅脑损伤。1年后,石某身亡。
2021年,新昌县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对石某挽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动见义勇为的行为作出表彰,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别对石某追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因涉事电线杆架起的电线分别属于3家公司所有,2021年10月18日,石某的妻子及儿子将该3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3家公司补偿石某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流血不流泪
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石某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排险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当时3家公司的线缆直接架设在电线杆上或穿插电线杆而过,因此3家公司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2年2月28日,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石某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3家公司共同补偿石某妻子及儿子经济损失20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3家公司陆续履行了补偿义务。
办案法官认为,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看这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在缺乏相应社会救济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
日常生活中,为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并不鲜见。《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受益人承担责任的规则。
办案法官表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还颇有市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人“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法律授予见义勇为人对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权和对受益人的请求补偿权。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让见义勇为者不仅有道德的支持,更有法律的保障。
作者:记者 潘晓林 俞颖颖 通讯员 吕洪洋 章力文 编辑:黄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