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虞日报专版刊登2026年上虞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相关信息。
一、参保对象
1.本区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2.持有上虞区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3.本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区户籍的学生(儿童);
4.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居民或持有上虞区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的学龄前儿童;
5.与本区居民结婚或本区从事宗教教职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在虞高校大学生
1.18周岁以上人员(出生日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筹资标准每人每年670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25元,大病保险55元,长护险9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30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8元,大病保险22元,长护险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40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47元,大病保险33元,长护险60元)。
2.18周岁以下人员(出生日期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80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25元,大病保险5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8元,大病保险22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47元,大病保险33元)。
(二)其他城乡居民
1.18周岁以上人员(出生日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015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825元,大病保险100元,长护险9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78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08元,大病保险40元,长护险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337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217元,大病保险60元,长护险60元)。
2.18周岁以下人员(出生日期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925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825元,大病保险10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48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08元,大病保险4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77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217元,大病保险60元)。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民政部门在册的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经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经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卫健部门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50%。
三、缴费时间
2025年9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四、缴费方式
1.使用近亲属家庭共济方式缴费
(1)浙江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浙里办】APP中的【浙里医保】—【我要备案】—【历年账户家庭共济】模块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家庭共济绑定。近亲属需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已与浙江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绑定家庭共济关系的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由省内近亲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起,使用其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方式一:可通过【浙里办】APP中的【浙里医保】—【我要备案】—【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城乡保费代缴】模块→选择【我帮他人缴】→点击【为他人缴费】输入近亲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选择对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待缴费明细→选择支付方式为【近亲属医保个人账户代缴】→选择亲属关系,点击确认跳转到缴费页面,确认支付后即可完成由共济绑定人的个人账户代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费用。
方式二: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搜索进入【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选择【我帮他人缴】→点击【为他人缴费】输入近亲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选择对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待缴费明细→选择支付方式为【近亲属医保个人账户代缴】→选择亲属关系,点击确认跳转到缴费页面,确认支付后即可完成由共济绑定人的个人账户代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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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约银行批扣缴费
区内支持签约批扣的银行有:农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绍兴银行、招商银行。参保人可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或至就近银行网点办理签约手续。
3.线上缴费
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为自己或帮他人缴费。
4.线下缴费
参保人可就近到支持银行签约批扣的银行网点窗口或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五、待遇享受时间
1.参保人员在集中参保期足额缴费后,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未中断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2.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发生户籍迁出本区或死亡或参加职工医保等情形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已进入待遇享受期(即2026年1月1日0时起)的,费用不予退还。
3.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自出生之日起90天)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
特别提醒:
1.2025年未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如需参加2026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无证件的人员携带户口本;请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较2025年度有所变化(非在虞高校大学生),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78元,18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48元,参保人员如选择银行签约卡自动扣缴费用,请在正确的银行签约账户内足额缴存费用便于扣款。银行签约扣缴账户为银行签订医保缴费扣款协议的有效账户,为防止存错金额影响扣款,请及时与税务部门或银行确认签约卡账户。
就医管理
一、门诊特殊病种备案
绍兴市门诊特殊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失代偿期肝硬化,脑血管意外恢复期,脑瘫,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障碍,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肺结核,癫痫,儿童孤独症,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
备案办理流程: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须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并为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肺结核,癫痫,儿童孤独症,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需要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并为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传信息,或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提交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备案。备案后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绍兴市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结算范围,按住院待遇予以支付。
二、慢性病备案
绍兴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备案办理流程:
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可按“无感办”自动备案,其他慢性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并为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另外肺结核、慢性肝病、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需要由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并为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传信息,或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提交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备案。备案后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治疗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慢性病门诊结算范围,按慢性病门诊待遇予以支付。同一疾病不得同时备案门诊慢性病与门诊特殊病。
三、异地就医备案
1.申请对象
(一)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6个月以上)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学习、居住、生活的人员。
2.办理流程:
方法一:微信搜索“异地就医”,找到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进入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主页,点击“异地就医备案申请”,首次使用小程序备案需进行实人认证。进入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主页,选择参保地、就医地、参保险种和备案类型,阅读备案告知书并打勾。填写备案信息(备案类型、就医地、申请备案开始日期)及联系人信息,完成备案人个人承诺书电子签名并添加附加材料提交备案,等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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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打开“浙里办”APP,使用个人账户登入,点击切换城市,选择参保地区。在搜索栏输入“浙里医保”并进入服务,点击“我要备案”后按人员类型选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居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或“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进入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备案信息,上传资料,信息确认,完成备案申请,等待审核。
方法三:携带有效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3.注意事项:
(1)上年度未有效签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无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政策,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转外个人负担比例,报销比例同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就医,可由参保人员向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转外就医备案信息至医保系统完成备案,转院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2)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直接刷卡报销的,须在入院前办理好备案手续(有第三方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费用不能直接刷卡报销)。
(3)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后,若需撤销异地就医备案或修改备案地,须在备案生效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
(内容来源:上虞日报)
作者: 编辑: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