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绍兴一地拟出拆迁新政,有多个变化!

2024-11-23 14:15

来源:

近日, 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这次征求意见主要围绕《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及《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三项政策文件。



对比上虞拆迁房票初版政策,此次出现多个变化:

1、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可在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

在之前的房票政策中,明确要购置“一手商品住宅”,也就是说非住宅,比如商铺、公寓等都不能用拆迁房票。

而这次征求稿中提到含非住宅,拆迁房票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不过需要提到的是,这次同样明确是“购置新建商品房”,意味着拆迁房票只能买新房,不能买二手房。

2、《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

此前使用期限是6个月,如果要延期需要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此次直接明确12个月内都可以使用,延长了拆迁房票的使用期限。

3、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截止日起6个月内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装修、附属物及各项补贴,下同)的35%给予补贴;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的30%给予补贴。

上虞区的拆迁房票,包含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货币补贴(含货币化奖励)及一手房购房补贴,原本是没有额外奖励的。

现在,即便除去货币补贴(住宅10%)、一手房购房补贴(10%),也仍有10%-15%的额外房票补贴了。

4、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是指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购房金额,原则上一房一车位或车库,具体以开具发票为准。

原本在计算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款中,有标明“不含附房及车位、车库等款项”,即拆迁户如果想买车位车库,需要另外自己掏钱。

而此次房屋价值中包含了“原则上一房一车位或车库”,意味着,现在车位或车库也可以算在拆迁房票里了,拆迁户选择房票,买房的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5、《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允许被征收人分割转让,并办理转让公证手续。单次分割转让金额不少于50万元整,受让人原则上享有本实施办法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权利。

拆迁户想享受房票补贴但又不想买房,或者房票买房以后剩余50万元以上,那就可以分割出售。

这部分出售的房票也是能享受补贴的,这就意味着拆迁户和房票受让人都能有实惠。

这一举措,无疑也更有利于让更多拆迁户选择房票,并提高房票的使用效率。

具体文件内容详情↓

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补偿安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2025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

第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可补偿认定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等)10%的补贴;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可补偿认定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等)20%的补贴。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补偿认定房屋面积按“征一还一、适当放宽”的原则进行安置补偿。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每户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保底安置)相等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后八折结算。因安置房套型误差在5平方以内的,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后八折结算,超过5平方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结算。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置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宅基地安置的用地标准可按上虞区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执行。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置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大于安置审批面积的,面积差给予1000元/m²的奖励。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置换的,按批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800元/m²的建房补助。

第五条 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每户按13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发。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

第六条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按15元/月·㎡计发,达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再按12元/月·㎡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保底12个月,含6个月的装修周转期);选择多层产权调换的(含宅基地置换),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选择高层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本款中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商业用房搬迁费按120元/㎡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工业用房(仓储、生产管理)和办公用房搬迁费,按80元/㎡计算。

不可移动的机器、设施、设备是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机器、设施、设备,不可移动的机器、设施、设备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该机器、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依照建筑物尺寸定制的机器、设施、设备,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论证认定其无法恢复使用后,评估机构按照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施、设备进行评估。

无法恢复使用是指无法拆卸、搬移,或者拆卸、搬移易造成损坏、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搬迁和安装费用大于机器设备残余价值等情况。

第八条 工业用房(仓储、生产管理)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0%补贴等)的 3%予以补偿;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0%补贴等)的 1%予以补偿。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可补偿认定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10%补贴等)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条 住宅房屋的装修采用装修评估保底政策,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45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到位的,可由房地产价格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凡要求按实评估的被征收人,其评估价将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再选择保底政策;非住宅房屋的装修由房地产价格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相关附属物由房地产价格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上虞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 10%补贴等)的 10%给予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与购买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的关系必须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必须在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上虞区范围内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

(三)当购房款(不含车库、车位、附房,下同)大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 10%补贴等),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 10%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给予购房款 10%的购房补贴。

(四)申领购房补贴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发票等资料。

(五)被征收人是共有产权人时,一般情况下按权重比例享受购房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共有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允许范围内享受购房补贴。

(六)被征收人经拍卖购得国有安置余房,可按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补贴。

(七)同一套住宅商品房不得重复申领购房补贴。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申领的商业性质营业执照(一般指小卖部、超市等商业零售)符合以下条件的,无论经营面积大小,经营年限长短,都按500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相关补贴只与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同一产权人最多补贴一次具体条件如下: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点必须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

3.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的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含装修)、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含装修)不作补偿。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考虑到拆房安全,可按150元/㎡-250元/㎡的标准进行残值回收后由专业拆房公司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腾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置。

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结合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际,就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2025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通过征收人发放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置市场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可在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房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相应补贴将予以取消。购房时间以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部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部分给予以下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截止日起6个月内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装修、附属物及各项补贴,下同)的35%给予补贴;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的30%给予补贴。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是指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购房金额,原则上一房一车位或车库,具体以开具发票为准。

四、《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由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攻坚行动工作专班统一制作(一式两份),各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签发。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上签具确认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发放给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一份由实施单位留底存档。

五、购买新建商品房安置补偿款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及《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签具购置房屋情况及相应额度的购房结算金额确认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填写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连同要求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房款。

(二)征收实施单位按《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中确认的购房证明使用金额结算购房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30日内予以结算,结算资金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取消资金监管的项目可打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时,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

2.相应结算金额的安置补偿款收款收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被征收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期限截止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实际购置情况,办理结算。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被征收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购房金额大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使用总金额(使用总金额由房屋货币补偿款及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补贴组成,下同)的,超出部分由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则按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结算)。

2.被征收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购房金额小于使用总金额的,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结合补贴比例进行结算。退还剩余房屋货币补偿款,允许享受10%的货币化补贴,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补贴。

3.被征收人未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置新建商品房,退还房屋货币补偿款,允许享受10%的货币化补贴,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补贴。

六、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部分的面积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实际购房人原则上应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应为土地权属登记人或批文户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人申请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直系三代或户内安置人口购房,需办理公证。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允许被征收人分割转让,并办理转让公证手续。单次分割转让金额不少于50万元整,受让人原则上享有本实施办法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权利。

八、被征收人分割转让《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收回原《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重新拆分签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拆分签发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不变。

九、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且已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安置补偿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其符合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定情形或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结算的购房款退还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需重新申请补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补发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按照首次签发日期出具。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工作,不得无故拒收《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并确保按期交房,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各项规定,做好相关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优质商品住宅、优良服务和优惠价格,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参与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并作出相应处罚。

十一、《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资料受理日期由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内容来源: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傅一虹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