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虞发布一则
《关于调整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0日起实施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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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升我区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关于加强市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办〔202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4〕2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调整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申请受理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社会救助、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4.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5.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2人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户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6.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7.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低于本区规定住房面积。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1.申请人在本区已办理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6.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7.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低于本区规定住房面积。
三、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
1.兜底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困难群体,且住房困难的,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器官捐献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2.配租标准。实物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应保障面积为保障标准扣减原住房面积,每户应保障建筑面积最低为40平方米,最高为60平方米。保障建筑面积内月租金标准5元/平方米,低保户租金标准按公租房租金20%执行,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按公租房租金30%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家庭按公租房租金50%执行。保障外面积按8元/平方米收取。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 18 平方米,每户应保障面积最低为 40 平方米,最高为 60 平方米。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计算。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实施梯度保障,获准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按100%发放;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家庭按80%发放;低保三倍以下家庭按60%发放;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按40%发放。保障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发放。
四、加强资格审核
(一)优化申请流程。申请对象可在线下服务窗口或浙里办APP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原则上申请对象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主要共享省大救助系统数据信息,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二)定期公布条件。结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商品房销售均价等,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等渠道公开各类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准入条件。
(三)加大核查力度。定期对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复核,并利用市公租房管理系统等数据共享功能对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五、其他
1.加强重点保障。公交、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职工家庭公租房保障需具有本区非农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住房、收入、财产等经济标准参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
2.公租房保障不得与建设部门负责准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租房补贴同时享受。已享受农村四类住房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对象不得申请公租房。
3.优化政策过渡。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照虞政办发〔2018〕128号文件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合同期内对其开展租后复核时仍适用原定的准入标准,合同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的准入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0日起实施,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内容来源:上虞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