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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高层建筑“九个一律”严管措施的通告

2024-03-08 16:20

来源:

近期,全国多地高层建筑发生有较大影响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消除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突出电动自行车充停“一件事”治理、物业单位日常管理缺失、消防通道堵塞等重点隐患,现就高层建筑“九个一律”严管措施通告如下:

一、发现高层建筑物业单位日常管理缺失的,一律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发现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进楼入户”或“飞线充电”的,一律责令清除并依法查处;

三、发现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设置不规范,未设置消防设施或防火分隔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四、发现在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影响疏散和遮挡消防设施的,一律责令清除并依法查处;

五、发现高层建筑管道井堆放可燃物的,一律责令清除;发现管道井封堵不严实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六、发现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被占用或改为其它功能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七、发现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发现高层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一律列为重点管控对象,并由各区、县(市)牵头实施整改;

九、发现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一律由各区、县(市)挂牌督办整改。

本通告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对上述“九个一律”执行中,存在阻碍执法或经责令整改而拒不采取实际行动的,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发火灾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绍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作者: 编辑: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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