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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上公开道歉”折射公权力的傲慢

2020-11-23 16:24

来源:绍兴网

11月17日,贵州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的“检讨”: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某中学一名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女教师连同其所在的中学的副校长被要求在电视上公开道歉。据了解,此前福泉市曾表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但今年落选,随后开始对交通违法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11月19日华商报)对此,不少网友大呼“过分”。这是公权力的傲慢、滥用。

一个城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是好事。争创可以提升当地城市品位和市民素质。这需要宣传教育,也需要采取包括严格执法在内的刚性措施,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民众改变陋习,包括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这些平时不太在意却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处理。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要求违法者上电视道歉的条款。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处罚法》也没有“可以要求违反交规者上电视道歉”的条款,所以其行为明显无法可依,相反,倒有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嫌疑。这还让人联想到特殊年代的“游街”行为。

而且,诚如不少网友所言,“杀人放火都没让上电视道歉,违反交规就这样,过分了”“曝光犯罪嫌疑人还得打马赛克呢,这明显是欺负人”。有关部门抓住教师道歉,无非是认为教师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法律标准和要求,杀鸡儆猴,同时,教师是事业单位编制,即使连带学校领导道歉也是分分钟的事情,老师敢不就范?所以,这显然是一种道德绑架行为,不文明也难以服众。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人的传统文化中,人的面子有时候比命还重要,“士可杀不可辱”。当地采用上电视道歉的方式“惩前毖后”,自然知道这种做法的“威慑力”。因此,这种处理违反交通法规的方法,对当事人的伤害、社会的负面影响之大也是可想而知的。这是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粗暴野蛮,既不道德也不合法,还让人觉得政府黔驴技穷,在推卸责任。

其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没有成功,更多需要反思和道歉的是政府部门。治大国如烹小鲜,一个地方何尝不是如此?争创其实是对当地政府治理能力的考试。争创没有成功,说明政府在治理方面还有需要完善之处,而不是本末倒置地要求一个教师道歉。要求电视上公开道歉本身就是不文明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谈何文明城市?痛定思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该不焦虑,不气急败坏、意气用事和情绪化,应该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耐心执法,多管齐下,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内,在治理现代化、人性化上下功夫,让文明行为日渐成为人们的常态。否则,即使评上也是贻笑大方,名不副实。因为全国文明城市争创不是“一锤子买卖”,需要复评,需要久久为功。

作者:周末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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