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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宠物侵权需多些细致的文明制约

2020-08-31 09:43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请您遛狗牵好牵引绳,不要让未成年人遛狗。”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犬类管理中队近日在城市广场进行巡查,劝导遛狗的市民正确使用牵引绳,周围群众纷纷支持执法人员的做法。(8月24日《绍兴晚报》)

犬管人员路面巡查不是新闻,提醒用语有了新意倒是亮点,因为“不要让未成年人遛狗”的背后是一个新发生的悲剧。前不久,广州一名12岁的未成年人在遛狗时没牵住狗绳,结果导致88岁的老人当街被狗绳绊倒身亡。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市城管从异地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应用于执法提醒,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类似的案例在绍兴也有,最近有一例典型的“狗官司”:诸暨周女士在经过邻居家门口时受邻居家的藏獒惊吓出了车祸,伤势严重,犬主因此被法院判赔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狗惹官司主人倒霉,因为主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百万元赔款背后,是伤者一辈子的痛,也是犬主为宠物侵权付出的代价。

在绍兴街头,到了夜间常有犬只出没,而且不少犬主习惯于让宠物犬自由活动,尤其是深夜时分更加如此。之所以不牵狗绳,理由往往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自家的狗不会咬人”。其实,哪有不会咬人的狗,犬主眼中的乖乖狗未必不是别人眼里的“惊吓物”,谁也不能保证宠物犬不突发脾气而惊扰伤人。事实上,那些散放的犬只特别是大型犬在道路上自由奔走,确实会让人担惊受怕,行走的老人、学步的孩子、骑行的车手都有可能成为被伤害者,“狗纠纷”的发生实际上只是概率问题。

文明养犬需要有担责意识,以不扰民不伤人为前提,妥善约束和监管家里的宠物犬,不把乐趣留给自己把惊吓赠予别人,这才是合格的宠物饲养者。为此,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在第七编的侵权责任第九章里对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作了明确,其中提到“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条款还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当然,谁也不愿意发生“狗伤人”事件,犬主也不愿看到宠物犬变成“伤人利器”,但因为文明程度的差异与安全认知上的不同,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牵狗绳、违规养犬、散养扰民等久治不愈的顽疾,有些是可以用硬措施加以收捕处罚的,有些则需要有更精细的管理规定加以规范,譬如未成年人不能遛狗的标准、狗绳的安全长度以多少为宜、哪些犬只应该避免出现在早晚锻炼高峰与人员密集场所等等,一言以蔽之,文明养犬能否像垃圾分类那样精细有序与规范操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防止宠物犬惹事上,多一些细致的文明制约非常有必要。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从市民夜间遛狗的世相,从狗绳的使用率和狗绳长短合适度上,都不难管窥一二。目前越城区的实际养犬数已突破5万,解决好“狗问题”应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课题去突破。

作者: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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