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众多期盼中款款而至,这是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后,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快立法进程的又一举措,必将进一步健全网络空间法律体系,推进网络生态治理。如何结合实际,有效落实好《规定》,笔者认为当处理好五对关系。
责任主体的“应”与“不应”。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规定》对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不得从事的行为给予明确规定。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不得传播《规定》明确规定不能传播的信息及应当防范和抵制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不得发布《规定》中禁示的十一类违法信息;鼓励网络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要求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等等,可以说,《规定》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科学界定网络空间中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对各主体的责任设定切合实际、深入具体,也易于领会和各司其职。
信息内容的“可”与“不可”。在融媒体时代,“内容为王”永不过时,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主要治理对象就是网络信息内容,以信息内容的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来确保其应有的高度与品质。《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包括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七方面内容,明确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等十一类违法信息,及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九类不良信息,在法律层面定义了信息内容从音视频、文字、动漫到游戏等全生态领域的“可以”和“不可以”的范畴,必将对当下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的信息发挥甄别、筛选、清理、引导等作用,把好“进口关”,这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实施对象的“能”与“不能”。 网民是互联网阵地的重要支撑,是主要的实施者、参与者,具有“荣损同俱”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网站消息,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网民中大学学历以上占9.9%,初中学历以下网民占比56.9%。这一方面显示我国网民群体确实数量庞大,另一方面也透露出网民素质可能存在的良莠不齐,故强化网民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文明素养显得尤为迫切。也正是基此背景,《规定》应运而生,它从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五条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明确了五大方面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等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从“鼓励”“应当”到“不得”,条文内容合法合理、有张有驰、界限清晰,以此制约、规范网民守住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及信息真实性底线,促进健康上网、文明上网。同时,《规定》还专款专项要求不得生产以及要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获得违法和不良信息,这将有利青少年绿色上网、文明上网,也必将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监督管理的“为”与“不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然离不开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职能和具体要求,对主管部门而言,履行监督管理处理等权限就是“作为”,否则就可能缺位、失位、不作为甚至错位;对于监管对象而言,监管就是严爱,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是为了让他们能在互联网这个世界里走得更好、走得更远。监管需要合力,网络生态治理是一场攻坚战,联动协作方能事半功倍,需要在各级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调动激发相关主管部门职能,通过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监管需要落地,要坚持政治首位,从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高度,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重点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违法和不良信息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积极履行部门职能,扩大社会监督的参与面,通过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弘扬正能量,以工作上“踏石有印、抓铁留痕”的韧劲和狠劲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
依法执行的“力”与“不力”。有法可依、依法治理是实现互联网良性生态治理的根本举措。《规定》是我国在网络生态治理方面制定的首部综合性专门立法,它从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条明确了违反《规定》中相关内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清晰、惩戒分明、处理有章,为今后处理网络生态治理中违法行为提供了遵循。所谓“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者,治之正也”,“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意指治国必须有法,但法不执行等同于无法。故,关键在于加大《规定》的执行力,否则形同虚设。要以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督促各主体规范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把网络空间里的“杂草”、“毒瘤”、“害虫”等拔光、除掉,营造真正清朗的网络空间。诚然,完善互联网领域立法进程、打造网络空间“山青水秀”的生态环境依然任重道远,相信随着《规定》的正式实施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即将制定出台,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必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形成治理合力,未来网络生态治理清朗可期。
作者:赵飞霞 编辑:雷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