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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党员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2019-09-05 10:39

来源:绍兴日报

在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振兴方面,近年来,绍兴市开展了“五星达标、3A争创”活动。经过创建倒逼,村级党组织书记抓好党建工作的意识大大增强,以党建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理念不断深化,从而使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市乡村的面貌焕然一新,并涌现出一大批明星村。

但是,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由此可见,随着形势的发展,乡村振兴的标准和要求必然会不断提高。尤其是像绍兴这样的发达地区,乡村振兴的目标定位更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如何进一步加强村级党组织的建设,使之成为能持续引领乡村振兴的力量,依然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党员是乡村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市场经济驱利性的影响,一些党员的先进性有所下降,身份意识弱化,混同于普通群众,“平常的时候看不出来,关键的时候站不出来,危难的时候豁不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支力量在一些地方被忽视,没有充分利用起来。

为此,在乡村振兴中,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体现其先进性,使之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真正发挥对村民群众的示范引领作用。

首先,农村党员必须带头执行村“两委”的决议。基层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都要走相应的程序(例如“五议两公开”)。一般来说,经过这样的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全村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农村党员理应带头执行。根据党章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即农村党员可以通过参加村党组织会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但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即使仍保留自己不同的看法,也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通过合法途径向本级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而决不能借口持不同意见而阻挠决议的实施。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党员执行决议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决议在全村的实施成效。

其次,农村党员必须时刻注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级环境整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域扶贫帮困、村务财务监督等等,农村党员必须积极参与其中并发挥相应作用。农村党员还要深入群众,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带动群众共同执行决议,实现全村党员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乡村振兴的强大力量。农村党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时刻注意言行,在村庄环境整治、良好风尚引导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例如带头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带头节俭操办婚丧事宜,带头抵制赌博、酒驾、不孝顺父母等歪风邪气,并同这些歪风邪气进行坚决斗争,切实做到“平常的时候看得出来,关键的时候站得出来,危难的时候豁得出来”。

再次,农村党员必须紧密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农村党员在乡村振兴中,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切实践行好群众路线。要深入联系群众,除了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村两委的决定,还要经常了解民情民意,掌握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全村党员会议、党员代表会议,为村两委在经济社会方面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有益的信息咨询。农村党员要关心村民群众的疾苦,在帮扶困难群众上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农村党员要自觉接受全村群众的监督,在现行的先锋指数测评基础上,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自我,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作者:俞 鸿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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