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一则《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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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已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均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内容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 编辑:邵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