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绍兴诸暨、嵊州已开始
申报计划生育奖励
一起来看申领条件~
诸暨
2026年度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开始受理啦!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咨询申报。
一、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针对农业户口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的一种补贴,对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诸暨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以户改前标准认定);
2.1973年至2015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6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
以下条件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6.2016年1月1日后有过生育行为的。
办理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表【可在村(社区)计生服务员或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或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子女户口簿;
4.申请人需开通最新市民卡银行账号并激活金融功能;
5.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办理时间、地点:
2025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到户口所在村(社区),也可直接去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办理。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本人死亡的;
2.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3.农业户籍变更为非农户籍的(户改前);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待遇的;
6.户籍迁出本市的;
7.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二、特别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解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特殊困难的一项基本制度。针对诸暨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符合规定的特别扶助对象,49-59周岁按每人每年96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60周岁及以上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
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按特别扶助金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197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前生育);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以上】。
办理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表【可在村(社区)计生服务员或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或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子女户口簿;
4.申请人需开通最新市民卡银行账号并激活金融功能;
5.子女残疾证(复印件)或子女死亡资料;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资料;
7.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办理时间、地点:
2025年11月30前,将相关材料送到户口所在村(社区),也可直接去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办理。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本人死亡的;
2.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
3.独生子女康复的;
4.户籍迁出本市的。
特别提醒
符合以上二类条件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把材料交给所在村(社区)计生服务员,经镇乡(街道)、市卫健局审核通过后,补贴将于2026年8月左右发放到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
往年已享受政策的,不需重复办理,补贴每年将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至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请注意勿将账号注销。
诸暨市各镇乡(街道)办理
咨询电话

嵊州市2026年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和特别扶助申报工作已开始
各位嵊州市民:
2026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如有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对象,可带上相关申报材料前往当地乡镇(街道)办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籍在嵊州市范围内;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注意: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象要求户籍在嵊州市范围内,城镇或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及时向本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员领取申请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配偶的户口本复印件;
4.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6.子女残疾或死亡的需提供残疾证明复印件或死亡证明;
7.曾有离婚、丧偶、再婚史的需提供原配偶调查表;
8.有离婚史的需提供离婚资料复印件;
9.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复印件;
10.其他需要说明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对象需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村(居)社区上报申请表及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逾期未申请的,作弃权处理。
往年前已享受的对象不需再申请。
如有相关政策咨询:

(内容来源:诸暨发布、嵊州新闻)
作者: 编辑:徐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