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
绍兴上虞2家足浴店被罚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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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公(章)行罚决字[2025]03021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御轩阁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服务场所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上虞区御轩阁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0月17日,你单位绍兴市上虞区某足浴店存在未按规定记京禁毒巡查台账的情况,涉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规定履行禁毒巡查义务。后于2025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当场训诫。
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市监处罚〔2025〕1139号
案件名称:绍兴上虞映象足浴中心(个体工商户)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上虞映象足浴中心(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唐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6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未办理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限期补办,罚款200元。

(内容来源:浙江政府网)
作者: 编辑:王慧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