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
绍兴诸暨2家足浴店被罚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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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卫公罚〔2025〕35号
案件名称:诸暨市城北水中桃源足浴店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城北水中桃源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诸暨市城北水中桃源足浴店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马鞍新村10幢2楼,持有营业执照,自2025年08月01日起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直至案发。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卫公罚〔2025〕28号
案件名称:诸暨市浅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未对经营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浅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任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诸暨市某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商城路8号广粤荟4楼400012C号商铺,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未对经营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内容来源:诸暨西施眼)
作者: 编辑:严心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