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滨海新区安委办对1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1.绍兴威毛纺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案。2024年12月19日,滨海新区经发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威毛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二楼办公室场所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违法行为。杨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对绍兴威毛纺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负有直接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绍兴威毛纺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档的规定,2025年1月9日,滨海新区经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分别作出罚款0.8万元和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绍兴皇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案。2024年12月23日,滨海新区经发局执法人员对绍兴皇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违法行为。秦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对绍兴皇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负有直接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绍兴皇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档的规定,2025年1月23日,滨海新区经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秦某某分别作出罚款0.8万元和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绍兴市新未来医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5年2月8日,滨海新区经发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新未来医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无法提供王家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对王家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绍兴市新未来医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七条第一档的规定,2025年3月20日,滨海新区经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绍兴天润纺织有限公司(园区)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5年1月9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天润纺织有限公司(园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滨海新区经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绍兴天润纺织有限公司(园区)内一家李吉荣(个体)存在遮挡消防栓的违法行为,绍兴天润纺织有限公司(园区)未对该承租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存在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及《绍兴市安全生产高频处罚事项裁量细化基准》第七条【处罚档次】二档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适用一般情形,2025年3月14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
5.绍兴忠兴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区)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5年6月23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忠兴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滨海新区经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绍兴忠兴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区)内一家承租单位绍兴邹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未能提供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绍兴忠兴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区)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六十三条【处罚档次】一档的规定。2025年7月22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0.8万元和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6.绍兴开鹏纺织有限公司等2人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案。2024年12月20日,绍兴滨海新区马山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马山街道(斗门街道工业小区)(绍兴益友文具有限公司内)一幢二楼的绍兴开鹏纺织有限公司等2个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东侧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存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车间东侧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存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和《绍兴市安全生产高频处罚事项裁量细化基准》第四条【处罚档次】一档的规定。2025年1月2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开鹏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詹雪青作出罚款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7.绍兴根辉纺织有限公司等2人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案。2024年12月20日,绍兴滨海新区马山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马山街道斗门工业安置小区益友文具二楼的绍兴根辉纺织有限公司等2个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东侧安全出口处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存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根辉纺织有限公司东侧安全出口处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存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和《绍兴市安全生产高频处罚事项裁量细化基准》第四条【处罚档次】一档的规定。2025年1月2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根辉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杨叶容作出罚款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8.绍兴源达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等2人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且未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法案。2025年3月21日,滨海新区执法人员对位于马山街道海塘村1幢1楼103室的绍兴源达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绍兴源达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等2个当事人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其中一家承租企业存放有稀释剂等危化品,未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源达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且未对承租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六十三条“【处罚档次】三档”,“【裁量幅度】三档的规定。2025年4月21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源达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德光作出罚款8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绍兴水刚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违法案。2025年7月14日,绍兴滨海新区马山街道执法人员对绍兴市东星酒厂开展检查,发现为绍兴市东星酒厂焊接钢结构夹层的绍兴水刚钢结构有限公司派遣的临时工华梦梦,未按规定培训取得热切割与焊接作业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水刚钢结构有限公司派遣的临时工华梦梦未按规定培训取得热切割与焊接作业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2025年8月5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水刚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绍兴市越元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违法案。2025年7月9日,马山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对位于马山街道恂南村委出租地块的绍兴市越元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存在柴油储罐附近电器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地上储罐安全设施配置不完善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市越元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五十一条【处罚档次】二档,【裁量幅度】二档的规定。2025年8月21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市越元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绍兴市汇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未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违法案。2025年7月22日,绍兴滨海新区马山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马山街道恂南村委周边的绍兴市汇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私自改建的柴油罐存在电线未采取防爆措施,未设置静电释放装置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市汇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使用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五十一条【处罚档次】二档,【裁量幅度】二档的规定。2025年8月12日,滨海新区经发局对绍兴市汇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2.绍兴丰谢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2025年9月2日,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执法人员通过浙运安平台数据查看,发现绍兴丰谢物流有限公司驾驶机动车浙DT6697于2025年8月30日13时从事经营活动时,产生了超速疲劳预警,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执法人员立即对绍兴丰谢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经调查,发现绍兴丰谢物流有限公司驾驶机动车浙DT6697于2025年8月30日13时从事经营活动时,产生了超速疲劳预警,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对该行为及时提醒,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绍兴丰谢物流有限公司处2000元罚款。
13.绍兴浩远物流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2025年8月28日11时03分,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执法人员通过浙运安平台数据查看,发现绍兴浩远物流有限公司驾驶浙DE4245/浙DM618挂罐式挂车在宁波望海北路北大港桥,车辆性质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该车辆允许承运的货物为(工业用裂解碳五),UN码为(1265)。但是运单中货物名称为(烃类,液体的,未另作规定的(工业用裂解碳五液体)),UN码为(3295),超出车辆罐体适装介质,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绍兴浩远物流有限公司处3000元罚款。
14.怀远县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2025年8月18日9时50分,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执法人员在越东快速路巡查时,发现车号为皖CF7339/鲁R515Z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常羽飞。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3660千克,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66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常羽飞驾驶皖CF7339/鲁R515Z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货车(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不为单轴) )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违法超限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怀远县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处2458元罚款。
作者: 编辑: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