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一起案例
王大妈(化姓)
在路上骑电动车正常行驶
一只没拴绳子的大狗突然冲出
将王大妈撞倒导致其身受重伤
构成八级伤残
然而
王大妈因原先右手有残疾
在与狗主人陈某(化姓)
协商赔偿时却遭到甩锅
“我家狗平时很乖,
肯定是她没及时刹车才摔的,
不能全怪我。”
陈某作为犬只饲养人
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拴系
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
全责赔偿王大妈49万元
未拴绳子的大狗
将骑车老人撞成重伤
“当时我正常骑着电动车,哪想到突然冲出来一只狗!”2024年3月25日,王大妈骑着电动车行驶到靖江市新桥镇新太路吉盛桥西侧路段时,一只没有拴绳子的大狗,突然加速冲了过来,径直撞向她的电动车。
没拴绳的狗冲出来撞伤老人
“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只听见‘砰’的一声,整个人就飞出去了。”电动车被撞倒,王大妈重重摔倒在地上,头部和胸部感到剧烈疼痛。路过的市民见状,赶紧拨打了120和110。
交警认定狗主人全责
他竟甩锅拒赔
很快,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后续的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展开调查,事故认定书指出,陈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拴系,导致犬只进入道路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王大妈无过错、无责任。
老人被撞成重伤
可当王大妈找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却碰了一鼻子灰。“我家狗平时很乖,之前好多电动车、汽车路过都没事,怎么就撞她了?”陈某得知王大妈右手有三根手指缺损、上肢被鉴定为四级残疾,于是赶紧甩锅:“王大妈手有残疾,本来就不该骑电动车,应该开残疾车,肯定是她没及时刹车才摔的,不能全怪我。”
陈某态度坚决,拒绝全额赔偿。王大妈只好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狗主人全责赔偿4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手部存有残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王大妈自担其损失的25%。王大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犬只在道路中央突然加速折返,王大妈难以预料且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陈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拴系,未尽到管理义务;同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肢体四级残疾者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无证据证明王大妈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也已认定王大妈无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陈某对王大妈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需向王大妈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划分标准。首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非仅指主动攻击,动物的突然窜动、无规律移动等非攻击性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范畴,本案中犬只的突然折返乱窜行为就符合这一情形。
其次,各地对犬只管理均有明确规定,携犬出户需用牵引带牵引等,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陈某未对犬只进行拴系,放任其在公共道路乱窜,明显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后,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需以法律规定和客观证据为依据。虽然王大妈存在肢体四级残疾,但无法律禁止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也无证据证明其因自身残疾导致操作失误,更不存在故意引发事故的情形,因此不能以此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动物安全管控措施,避免因自身疏忽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同时,公民在遇到类似侵权事件时,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