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1则行政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3日下午,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但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无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也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登记证情况下,擅自从2025年2份开始向顾客提供水饺、馄饨等简餐服务,并在其美团店铺商品项目的团购详情中标有“免费提供 精美简餐:手工水饺、手工馄饨、汤圆、阳春面“等内容,在包厢投影屏中显示“免费供应 餐食类 手工水饺 重庆小面 阳春面”等字样,顾客根据需要口头点餐;当事人向顾客提供的简餐由专人负责制作,制作区域面积约10平米。当事人向顾客提供的简餐未单独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增加了餐饮服务项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擅自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三)食品安全承诺书;(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元),上缴国库。
(越牛新闻综合浙江政务网)
作者: 编辑:姜京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