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诸暨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展一工程项目施工中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在现场抽查时,场边预制单箅式雨水口井钢筋间距、布置形式等与设计图纸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对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该违法行为发现后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对施工单位处罚款71509.31元,对项目主管人员处罚款3646.97元。
工程设计图是工程的“生命蓝图”,施工技术标准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石,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都严重威胁到工程的安全和寿命。我局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坚决筑牢质量安全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据统计,自2024年以来,我局对偷工减料、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等违法行为共计作出行政处罚多起。
作者: 编辑:丁浩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