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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非法定救助义务主体,不承担责任

2025-08-1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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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不满12周岁的孩子结伴戏水,却不幸发生溺亡惨剧。事发后,痛失爱子的父母将一同玩耍的4名同伴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那么,未成年玩伴该不该为意外担责?

该事件发生在2024年3月,广东河源和平县5名未成年人(年龄8—11岁)相约到桥下水潭玩耍。起初,5人在浅水区玩沙、玩水。之后,其中3人往深水区走,10岁的小明与8岁的小红不慎落水,当时,11岁的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但因水深不敢过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对方赶紧游回来。岸边9岁的小丽与11岁的小天发现后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

之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但小明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小明一同玩耍的4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河源市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同伴均为未成年人(均未满12周岁),虽对到河边玩耍及到河中游泳可能导致的危险有一定的风险认知,但身体及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情况时自保尚有不足,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在小明溺水时,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给其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赋予超过其能力的义务,同时其他同伴呼喊、报警等行为,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因此,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 编辑:张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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