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高温津贴有多少?小编整理了浙江的相关政策,一探究竟~
问:什么是高温津贴?
答: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问:谁能享受高温津贴?
答: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答: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问:室内外交替工作的高温津贴标准?
答: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问:高温津贴可以用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最低工资包含高温津贴吗?
答: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高温停止作业工资怎么发?
答: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高温天气怎么上班?
答: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内容来源:越牛新闻综合)
作者: 编辑:张衎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