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6日,绍兴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诸暨市住房和建设局《案件移交函》,函中反映河南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诸暨市北二环路城市风貌基础设施高质量提升项目二期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施工中实施了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河南双力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系诸暨市北二环路城市风貌基础设施高质量提升项目二期工程桥式起重机械安装单位,2025年5月8日诸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执法人员对诸暨市城乡风貌基础设施高质量提升项目二期工程钢筋加工区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浙江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并告知诸暨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4日在该项目钢筋加工区擅自完成了4台桥门式起重机械的安装作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2025年5月9日诸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向诸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提交《整改回复报告》,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河南某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2025年7月8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法律分析: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典型意义:
大型起重机是城乡建设工程项目中需要用到的专业起重机械,不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因其专业性、特殊性,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伤人、亡人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因此,针对大型起重机械安装要规范设置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批、报备、安装流程,确保通过制度闭环排除安装、使用风险,真正发挥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作者: 编辑:邵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