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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房产留给女儿 又怕儿子不乐意

2025-08-0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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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身体不太好,一直是女儿忙前忙后照料。我想把房产留给女儿,但怕我儿子不乐意。”近日,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的孙洁律师接待了陈大娘,老人道出了一件一直放在她心头的愁事。

陈大娘今年68岁,多年前她的丈夫因病离世,留下她和一双儿女。如今她居住的那间60平方米的农村自建房,是她在丈夫去世后省吃俭用,一点点攒钱盖起来的。

“我身子骨一天不如一天,多亏女儿心疼我,天天过来端茶倒水、洗衣做饭,无微不至地照料我。我琢磨着,等我去世后这房子就留给她。”陈大娘说,但这么做,她又担心儿子不乐意。陈大娘的儿子没有稳定的工作,儿媳前几年遇到车祸落下病根,只能在家做点简单的手工活贴补家用,小两口这些年的日子过得不容易。“我怕儿子觉得我偏心,姐弟俩要是因为这房子闹僵了,该怎么办啊?”陈大娘担忧地说。

孙律师握着老人的手,耐心安抚:“大娘您别愁,这事能妥善解决。您希望由女儿赡养并继承房产,这合情合理。考虑到儿子一家的实际困难,不妨让姐弟俩签一份‘分家协议书’。”

孙律师解释,协议里可以明确三点:一,陈大娘晚年的赡养责任由女儿主要承担,儿子可根据自身能力提供辅助;二,农村自建房在陈大娘去世后归女儿所有,同时注明女儿需在继承房产后,适当给予弟弟一定的经济补偿,帮衬其家庭生活;三,姐弟俩共同签字确认,约定今后不再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

“这样既尊重了您的意愿,又照顾到儿子一家的实际难处,还能让姐弟俩互相体谅。”孙律师拿出纸笔,一点点帮陈大娘梳理协议要点,“家庭和睦比什么都重要,把话说开了,写在纸上,大家心里都踏实。”陈大娘连连点头,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

孙律师说,像陈大娘这种情况,涉及遗嘱继承与家庭实际情况的平衡。老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财产继承人,但在家庭关系复杂时,可以通过“分家协议”提前约定,既能明确财产归属,又能兼顾亲情。需要注意的是,协议需在所有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内容要清晰具体,最好有见证人在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日后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作者: 编辑:胡鑫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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