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介绍
在短视频火爆的当下,随手拍摄、分享生活成为潮流。然而,其中的肖像权问题却容易被忽视。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重要权利,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案例回顾
小张是一位短视频创作者,热衷于拍摄城市街头的人文景象。在一次拍摄中,他因未注意肖像权问题,陷入了麻烦之中。他在老城区的集市上拍摄特色小吃和热闹场景时,将摊位前忙碌的摊主刘女士摄入了镜头。刘女士专心于制作小吃,并未注意到小张的拍摄。小张将这段视频精心剪辑后发布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视频中刘女士的面部清晰可见,且有较长时间的特写。
视频发布后,获得了不少关注和点赞。但不久后,刘女士偶然看到了这个视频,她认为小张未经自己同意就将自己的形象发布在网络上,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刘女士找到小张,要求他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小张却觉得自己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而且拍摄的是集市的整体氛围,刘女士只是其中一部分,不构成侵权,拒绝了刘女士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刘女士与小张经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后,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员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虽然小张是在公共场所拍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即使刘女士身处公开的集市环境,其肖像同样受法律保护。判断小张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关键。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以及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然而,小张拍摄视频是用于商业性的短视频创作,以吸引流量和获取关注,并非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
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对肖像权人造成损害也是考量因素。虽然刘女士难以证明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未经同意被公开形象可能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潜在影响,这种影响也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此外,在仲裁中,刘女士需证明视频中的人物是自己,以及小张未经其同意使用了自己的肖像,可以通过证人证言、面部特征对比等方式证明。小张则需寻找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理由,或证明自己的行为未对刘女士造成实质性损害等证据进行抗辩。
本案仲裁庭经审理,根据侵权损害程度,裁决小张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该裁决已生效。
温馨提示
对于短视频创作者而言,务必重视肖像权问题:
1、拍摄前尽量取得他人的明确同意,尤其是特写镜头或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的拍摄。
2、在公共场所拍摄时,也应避免过度聚焦他人肖像,尽量以整体环境为主。
3、若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夏华娟
作者: 编辑:胡鑫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