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绍兴诸暨查处两起非法行医案
张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2022年9月6日在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99号诸暨牧晨酒店1023室为沈某某注射“胶原蛋白”,收取费用4056元;2022年10月25日在诸暨市鸿迪大厦第11楼的一间办公室为沈某某注射溶解酶,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1月25日、2023年12月3日、2023年12月10日、2023年12月16日、2024年1月7日、2024年1月14日、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4日、2024年9月21日、2024年10月19日、2024年11月16日在诸暨市大唐街道永新路1号永新广场3号楼205、206商铺(诸暨市聚世美容店)为沈某某注射溶解酶,收取费用2500元。以上费用合计6556元张某某已于2025年5月7日退还给沈某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支行,收款人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53*********923*****103401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寿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9日、3月15日、3月16日,当事人寿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在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78号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支行,收款人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1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黄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