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营许可证过期;无证经营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绍兴柯桥某气体有限公司司机尉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至绍兴市富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购买压缩气体,在搬运气瓶装车时,被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2024年9月13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给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处理。经查,该公司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11月3日到期,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自2023年1月起至2024年6月,该公司向外销售乙炔、氧气等压缩气体,销售额共计人民币捌拾玖万陆仟零贰拾壹元贰角陆分(¥896021.26)(扣去税额)。
【处理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该公司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应依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处罚。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玖万陆仟零贰拾壹元贰角陆分整(¥896021.26),并处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 编辑:周琦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