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堂赋并序》是王十朋会稽三赋之一。也是王十朋考上状元后,南宋皇帝赵构亲擢,赴绍兴任签判不久所写。民事堂,乃处理民事纷争之地也。王十朋上任伊始,就将官衙厅改为“民事堂”。意为直面老百姓,体恤民情,兴利除弊,公正办案。
王十朋(1112—1171),字龟龄,号梅溪,浙江温州乐清左原(现为四都乡梅溪村)人。从小聪慧强记,饱读诗书,精通经史,远近闻名。绍兴二十七年(1157)王十朋殿试赢得了高宗赞赏,被钦点为状元。翌年12月,皇帝下诏书任命王十朋为绍兴府签书判官厅公事,此职为州府之官,协助知州处理府事,审判民事案件等职责。
王十朋在绍兴任职期间,正值多灾多难。但他心系民众,不畏权势,嫉恶如仇,秉公执法,体恤疾苦,受到百姓普遍赞誉。他的“民本思想”不仅体现在诗词辞赋中,也践行在具体工作上。《民事堂赋》云:“堂名民事,记天语也。不才以败官旷职为忧,所幸主人甚贤,同僚朝夕讲论,无非民事之要者。因为赋以志之。”赋中表达了四层意思:其一,牢记圣上告诫,不忘民事。王十朋上任以后始终把忠君爱民作为人生信条,还赋诗一首:“亲擢深蒙圣主恩,宜知民事训词温。仰惟睿意思邦本,要使书生识治原。不惮勤劳驰禹会,敢忘精白奉尧言。他时上问苍生事,愿竭孤忠慷慨论。”并把这首诗悬挂在公堂上,时刻提醒自己把忠君爱民作为首要任务。其二,实叙灾荒,表白为民之责。《民事堂赋》以大量篇幅实写当时灾情,同时,提出了对策措施,写了《与都提举论灾伤赈济》一文。其三,大胆揭露贪官污吏不顾民众死活,坑害百姓的种种劣迹。在《民事堂赋》中说:“啖民脂以饱妻子兮,犹雀鼠之偷太仓。苟不民事之是思兮,又将奚逭乎天殃。”痛斥一些官员搜刮民脂民膏,中饱私囊,这与偷盗国家仓库粮食的麻雀、硕鼠有什么两样?如果不为民所想,不为民办事,势必逃脱不了上天的惩罚。其四,以文赋的形式,如实向皇上汇报自己的主张和绍兴府发生的情况,希望得到朝廷的重视和支持。
王十朋执政为民的思想,还体现在秉公执法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心里始终装着老百姓,依法断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妥善处理家庭纠纷。这在他审理“阿何讼陈友直不孝”一案时,得到充分体现。阿何是陈友直的后母,婚后生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丈夫死后,她想改嫁,并欲独占财产,故不让陈友直参与家产的继承与分配。陈友直作为长子,不同意后母的做法,阿何便到州府状告陈友直不孝。王十朋仔细询问,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先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并依照法律,合情合理作出了判决:阿何改嫁自由,任何人都不能阻拦,但是家产不能独占,应由陈友直参与掌管;且陈友直应按传统礼节,以妾母敬待阿何,不得有怠慢凌辱之意。判决结果令双方都满意,从此,陈友直与后母和好如初。
王十朋在执法中,恪尽职守,慎刑恤狱,深入民间,调查案情,平反了不少冤假错案。如他刚上任不久,就有一民妇击鼓喊冤。原来朝中张侍郎家的爱犬死亡,张状告系民妇儿子鲁六所为。前任签判为讨好张侍郎,判鲁六赔犬,并勘杖八十。民妇不服,多次上访喊冤,一直没人理会。王十朋上任后,她又来击鼓申冤。同僚们如实向其介绍了案情:张侍郎之子唆狗咬伤村民鲁六的小儿,鲁六才将狗打死,结果被判罪入牢。因张侍郎是朝中大臣位高权重,同僚都劝王十朋别管此事,而且鲁六已定案入狱。可王十朋听后,义正词严地说:“我乃万岁亲擢,深蒙圣恩,勤事爱民、为民做主是我们的天职,岂能不管不问?”王十朋经过缜密调查,掌握了证据,厘清了事件真相,最后改判鲁六无罪,释放回家。
后来王十朋将此案例写成《与安抚论张侍郎论鲁六伤犬》一文,收录在《梅溪王先生文集》后十五卷中。《宋史》评价他“裁决如神,吏奸不行”。
王十朋作风深入,注重倾听民声民意,善于调查研究。他在绍兴任职期间,听到老百姓要求治理鉴湖的呼声十分高涨。由于历史上一些权贵豪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湖中建筑堤堰,盗湖为田,谋取私利,由来已久。至南宋绍兴年间,围湖造田面积竟达2300余顷,水旱之患时常发生,万亩农田失去灌溉水源,而且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王十朋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写出了长达4000余字的调查报告——《鉴湖说》,详细分析了鉴湖治理的利害关系,引经据典,层次清楚,逻辑性强,极具说服力,并提出治湖对策。由于治理鉴湖触及权贵豪强的利益,朝廷内外出现了反对之声,故朝廷只采纳了部分建议。尽管如此,王十朋还是全力参与治理。他为恢复鉴湖的生态,为百姓日后的生存,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王十朋在绍兴任职时,非常景仰范仲淹的清白之风,把范公作为自己的为政楷模。他在绍兴任职两年,为民请命,公正司法,政治清明,政绩斐然。
作者: 编辑:严心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