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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确诊I型糖尿病遭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0万元

2025-05-1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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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陈某在孩子出生时为孩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孩子在5岁时确诊了I型糖尿病,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且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心律失常、甲状腺疾病等并发症。

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孩子所患I型糖尿病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严重I型糖尿病”的保险责任条款为由拒赔,陈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5月13日上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于I型糖尿病的疾病定义中存在附加条件,该附加条件限缩了疾病的范围,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合计60万元。判决尚未生效。

随后,北京朝阳法院召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外发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4年,北京朝阳法院共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16件,占受理保险纠纷案件的13%。审结案件432件,其中含健康保险合同纠纷219件,人寿保险合同纠纷108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105件。从投保方式来看,线上投保显著增加,涉互联网人身保险案件占统计期内人身保险纠纷案件的比例为94.93%。

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罗曼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如何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及事故原因查明、如何认定保险条款的效力并对条款进行解释等。

例如,在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面,通常因投保人对该义务重要性的认识缺乏,对保险人询问内容随意作答,甚至存在瞒报、隐匿相关病症情形,未能准确、真实履行如实告知说明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于应如实告知的疾病与理赔疾病之间的内涵及关联性存在分歧,导致双方对保险人是否全面履行健康询问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内容的范围存在争议。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履约、理赔这三个环节中均存在一些较为集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周裕财提示,投保阶段,保险人在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健康询问义务过程中,往往存在提示方式不显著、说明义务不达标、健康询问缺乏针对性等情况;投保人则存在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对健康询问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履行阶段部分投保人对其保费交纳义务及退保现金价值的理解不到位;理赔阶段各方易因免责条款的认定、争议条款的解释及意外事故的认定等问题产生争议。

北京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建议,行业协会完善行业标准和调解机制,保险人规范销售行为、完善互联网投保流程、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提高服务水平,也提示保险消费者遵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如实告知、保费支付等合同义务,并树立理性、谨慎的投保观念,注重留存证据、防范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编辑:冯古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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