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月4000元退休金,房租1800元,现在又要租房又要抚养孙子,感觉有点困难。”在近日的“18”公共法律服务日活动中,越城区司法局塔山司法所接到了陈阿姨的法律咨询。
陈阿姨是绍兴本地人,今年65岁,丈夫已离世。多年前,陈阿姨的儿子离婚,离婚协议上标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每周看望一次,每周双休由女方来照顾孩子。但如今,陈阿姨的儿子正在监狱服刑,孩子由陈阿姨抚养。对陈阿姨来说,一个月4000元的退休金用来维持自己和孙子的吃穿用度稍显困难,所以她寻求法律援助,想让孩子的母亲承担孩子的监护抚养权,并每月支付给她10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同时承担孩子一年的保险费用8000元。
工作人员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现场向陈阿姨讲明法律依据,并告知如需诉讼解决问题,必定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陈阿姨综合考虑,希望先行调解。塔山司法所调解员电话联系了孩子的生母,告知其现今的实际情况——孩子的监护人正在监狱服刑,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的奶奶退休收入微薄、经济确实存在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离婚协议表明孩子母亲不用承担抚养费用,但是母亲尚在,如孩子的奶奶起诉变更抚养权,那么孩子将会由母亲承担抚养义务。
塔山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孩子母亲已经再婚,并刚育有一子,工资收入也不高,确实也存在着经济困难。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协商下,孩子母亲愿意承担孩子每月生活费600元,直到孩子的父亲服刑完毕。同时,她也愿意为孩子支付一年的部分保险费用5000元。调解员同时做好陈阿姨的思想工作,让孩子仍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成长。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在婚姻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小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出现问题,很多是家庭矛盾引发,理性处理问题才是根本,不要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让孩子成为牺牲品。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见习记者 章泽祺 编辑:方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