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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55岁阿姨遇遗产纠纷,前夫侄子起诉争房产

2025-05-0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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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前侄子’居然把我告了,我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前不久,55岁的柴阿姨走进了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找到该所高级合伙人杜瑾律师,向她讲述了自己的烦恼。

“说起我们家的事,真是一言难尽。”柴阿姨告诉杜律师,她和去世的前夫周先生都是新绍兴人,一个来自安徽,一个来自福建,是一对老夫少妻,年龄相差20多岁。但两人在一起生活了20多年,感情一直不错。2022年,周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都是她尽心照顾。夫妻俩没有子女,周先生生前有一套房产,在他去世后,已经由柴阿姨继承并过户。此后,柴阿姨为了早日走出悲伤,被朋友拉着去跳交谊舞,一段时间后认识了现任老伴王先生,两人于2024年10月登记结婚。当时周先生的侄子还给了柴阿姨结婚的“份子钱”。

令她没想到的是,最近她却收到了一张来自安徽某法院的传票。正是这个“前侄子”把她这个“前婶婶”告到了法院。侄子称,叔叔周先生生病时,曾给他写过一份遗嘱,上面写着:“妻子是我这一生的挚爱。我去世后,若我妻嫁给他人,我名下的一套房产归我侄子所有。”侄子说,由于柴阿姨再婚了,违背了周先生的意愿,房产应该由他来继承,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叔叔名下的房产归其所有。

对此,柴阿姨有点不知所措。杜律师分析,首先,周先生的侄子需要向法院证明遗嘱是否真实,同时要审查该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侄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实际应为遗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说白了,结不结婚,跟谁结婚,都是柴阿姨自个的事。周先生的遗嘱限制了柴阿姨的婚姻自由,因此,关于‘妻子再婚则名下房产给侄子’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杜律师认为,遗产继承和结婚自由都是柴阿姨的合法权利,去世的周先生不能要求其必须二选一。

遗嘱无效了,那么到底谁才是继承人?杜律师表示,如果遗嘱并不存在其他内容,那么就只能看法定继承人是谁了。“周先生的父母如果去世比他早,周先生只有配偶,没有子女,房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柴阿姨继承。”杜律师说,在其侄子没有提出其他更有利的证据前,可以如此应诉。

听了杜律师的法律分析,柴阿姨放心了许多,紧锁的眉头也随之舒展。

(越牛新闻综合绍兴晚报)

作者:越牛新闻记者 潘秀玮 编辑:胡鑫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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