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购买黄金是一种较为热门的投资方式,然而在金店购买黄金的可能不只有普通顾客,也有充当诈骗分子“帮凶”的“工具人”。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等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不等。
图片来自网络
2023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纠集崔某、杜某,在明知上家钱款系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根据上家指示前往杭州、宁波、绍兴等地寻找金店,以购买黄金套现的方式隐匿赃款。他们前脚购买黄金,后脚就转卖变现,利用高流动性的黄金市场,将上游犯罪所得钱款“洗白”。
三人商定,由崔某、杜某负责前往金店索要店内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并提供给邓某,由其联系上家向该银行账户打款,崔某、杜某则在金店将同等价值的黄金和少量余额现金取走并将上述黄金转卖,将转卖所得钱款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交给上家,同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经查,邓某等三人通过上述方式帮助上家“洗白”犯罪所得资金,涉案流水金额24万余元,合计收取好处费0.51万元。
检察官说法
通过购买黄金或进行其他大额消费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洗钱新套路。诈骗分子往往会通过微信群、求职论坛等发布所谓的“高薪兼职”信息,引诱他人帮助实施犯罪。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和诱人的报酬迷惑,为了蝇头小利沦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最终必将因小失大,受到法律制裁。
(内容来源:越城检察)
作者: 编辑: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