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理念上,要深入把握民营经济在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在创造和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促进创新、开拓市场上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与之相伴,民营经济组织形态也经历了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的民营经济,主要形态是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很多私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的成为境内外的知名上市公司,有的从地方性小公司成长为全国性或跨国的大型企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巩固好、发展好公有制经济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调整,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市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重要发展条件;民营经济的灵活高效,丰富了市场,促进了市场竞争,对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发展形成了激励。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
在措施上,要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市场与法治环境。
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坚持致力于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机会。比如,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同样有能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目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遇到的一个主要困难就是市场准入问题。特别是在跨地区的投资和经营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不当干预、过度干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有的地方不能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没有真正把民营企业视为自己人;有的地方总觉得民营企业条件差、能力弱,管理水平不高,难以担当大任。当然,也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等理由,通过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把更多机会留给本地国有企业。
良好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够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生产和经营方向。当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生态环境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某些领域设置一些必要的准入条件,比较常见的是在国际经贸关系中。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设置某些市场准入限制,一般是基于某些专门的技术标准水平或投资规模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为民营经济乃至外资经济提供了越来越大的登台比武舞台。实践证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企业或市场主体最认可的一种制度,应当是既有利于“放得活”又有利于“管得住”。
此外,针对产权保护不力、市场监管过度、维权难度过大等问题,还迫切需要有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来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从法律上和制度上把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类型的企业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对可能出现的侵犯民营经济组织权益的违法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并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逐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只有多方发力、协同治理,才能深入而有效地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一个更加公平、更可预期的环境。
(内容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许光建 编辑:徐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