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赵某与绍兴A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2022年1月份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赵某加盟A公司,采用A公司的管理体系进行连锁经营。同年5月份,赵某和A公司就合同是否已解除发生纠纷。赵某认为其通过微信的方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送达A公司,其依法解除了案涉合同;A公司辩称仅凭赵某的微信并不能解除合同。双方遂将该纠纷提交给某地XX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和案涉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认为,该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存在进行协商的过程,但未就解除合同达成最终的一致。且双方已就协商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条件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因此,双方需要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约定达成一致后才能解除合同。故,仲裁庭认为,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同。
仲裁员说法:本案涉及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通常有两种方式:协商一致解除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协商解除的话,只要双方都同意,不管是通过微信还是其他方式,都能合法解除合同。如果是当事人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则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情况(如对方严重违约等),另外,当事人还应当通知对方。以微信方式通知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条件:通知内容明确:如聊天记录清晰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图;通知到达对方:需证明对方已收到并知悉(如对方回复确认或聊天记录显示“已读”等)。
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用户需要保存原始记录,不能篡改,而且必须能证明对方的身份,比如微信号是否实名认证,聊天内容是否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等。可能存在的举证风险是对方否认收到解除通知,或者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这时候可能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比如后续的沟通记录、对方的行为变化等。另外,如果合同本身约定了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定方式,那么仅用微信协商可能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解除无效。
三、温馨建议
(一)优先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重大合同的解除,建议通过书面函件(EMS邮寄并留存回执)或电子邮件等更易固定的方式通知,降低举证风险。
(二)补充强化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1、在通知解除合同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应包含以下关键信息:合同基本信息、解除依据、解除时间:具体写明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如 “本合同自 [具体日期] 起解除”。通知方信息:要有明确的通知方身份信息,如公司名称、个人姓名等,必要时可附上联系方式,表明是谁在发出解除通知。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该确保聊天记录内容的完整性、显示双方身份、体现时间信息、保证截图清晰度等。
2、通过语音通话、视频确认等辅助方式增强证明力。
3、必要时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三)争议解决准备
若对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解除效力,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损失扩大。
微信聊天记录在符合条件(内容明确、身份可证、记录完整)时,可作为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但鉴于电子证据存在风险,建议结合书面通知或其他更稳妥形式,不建议作为合同解除的单独证据使用。
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蹇 | 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作者: 编辑:胡鑫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