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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越城区建设局拧紧城区“安全阀” ,召开违法工程项目行政处罚听证会

2025-04-1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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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春风送法 共护国安”专项行动,全力推进高水平法治强区建设,绍兴越城区建设局于4月16日依法组织召开上大路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行政处罚听证会。会议就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宋某某涉嫌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案,江苏燚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茅某某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案等四起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确保处罚程序公正、透明。

本次听证会由越城区建设局主持,案件调查机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会,会议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

本次听证会既是依法行政的实践,也是法治宣传的课堂。今年以来,越城区建设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出台《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办法》规范行刑衔接工作制度;强化合法性审查工作,推动审核流程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把好法治建设“方向盘”;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集体讨论制度,通过案审会“把脉问诊”,为行政执法决定再上一道“安全阀”。下一步,越城区建设局将持续优化执法流程,畅通沟通渠道,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

【以案释法】

法律小贴士: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作者: 编辑:尉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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