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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淘宝索赔千万元!一公司偷偷破解“买家信息”并泄露

2025-04-17 16:31

来源:

买方信息、下单信息、付款信息、收货信息……你的网购信息,被人偷偷破解提供给第三方电商平台。

今天(4月17日)上午,浙江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周活动,向社会发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长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偷偷破解获取买家信息

天猫淘宝索赔千万元!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系电商平台经营者,经用户授权,收集、使用与交易有关的订单信息。

这些订单信息包括买方信息、卖方信息、商品信息、下单信息、付款信息、收货信息等。

天猫淘宝发现,长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运营“鲸吞代发”软件,破解、获取淘宝、天猫平台收集且采取加密措施的上述交易订单信息,并擅自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披露。

天猫淘宝认为,该公司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遂诉至法院。

并请求判令长沙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删除所获取的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涉案交易订单信息中的“收货信息”而言,其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提交的重要个人信息,具有隐私性。

两原告通过协议约定、制度规则公示等方式,对收货信息做加密传输处理,具有保密意愿并采取了必要且合理的保密措施。

收货信息作为交易中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具有使用价值,结合其他交易信息形成规模后,还可用于分析市场消费趋势。

或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商品信息推荐等,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

因此,“收货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就“收货信息”以外的买方信息、卖方信息、商品信息、下单信息、付款信息等其他交易订单信息,虽然该些信息在客观上,确实无法轻易聚集并获取,但可以在对应的网店或者商品链接中看到。

平台未对此做隐名加密处理,即没有证据证明,两原告对该部分信息采取了与收货信息相当的保护措施。

同时该部分信息单独使用也不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未达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保护的程度。

被告无故失联缺席庭审

法院判赔天猫淘宝近百万

法院认为,长沙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获取上述“收货信息”,完整地向其软件用户进行展示并提供给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构成对两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

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长沙某公司在掌握侵权相关数据资料且有能力提供的情况下,仅出具简单的情况说明和统计表。

在法院进一步分配举证任务后,长沙某公司无故失联、缺席庭审,拒不提供被诉软件的详细资料,致使相关销售数据无法计算。

鉴于此,两原告主张根据其提供的涉案平台系统数据计算“销售数”,已尽其举证责任。

且通过两原告对平台系统数据代码的分析,确实可见被诉软件请求获取平台数据的痕迹,能够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应予采纳。

法院以两原告主张的涉案平台系统数据为基础,对其中有关数据进行修正、调整后合理确定长沙某公司的侵权获利。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长沙某公司立即删除从两原告获取的买家收货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75.6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合计80.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2024年全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判决赔偿总额达7.61亿元,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

全年全省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共53件,是2023年的1.9倍,总金额达1.44亿元。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惠春介绍,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严重侵权行为,浙江法院敢用、善用惩罚性赔偿,依法提高侵权成本,不断加大惩戒力度。

(内容来源:橙柿互动)

作者: 编辑:黄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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