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裴产副食品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腌大头菜抽检不合格,二氧化硫超标。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营业执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腌大头菜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疏超标的腌大头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5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黄晨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