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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黄的地契,土地买卖那些事

2025-04-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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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指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的契约。越城区档案馆内有两张清朝地契,泛黄的地契上100多年前的朱印依然清晰,俊秀的毛笔字间镌刻着清朝绍兴土地交易的一段历史。从边界画押到银货两讫,从中人担保到“永不再找”的承诺,两张薄纸承载着古时绍兴土地制度变迁的厚重年轮。

民写官验

“地契是由我市收藏家王德轩老人捐赠的,由于历史久远,地契的纸张已很脆弱,所以我们将地契装裱了起来。”在越城区档案馆,记者看到了装裱好的清朝地契,一张立契于道光八年(1828),一张立契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均为绝卖地契。所谓的“绝卖”,也就是“死契”,指的是所有权的一次性、永久性转移‌。

地契内容上,两张均写明了卖主姓名、立契缘由、土地面积四至范围、交易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承诺、签字画押等重要内容。

其中道光八年的地契是山阴县人言永升,将一处土地卖给侄子,该地卖价十千文(即十两银子)。

光绪二十二年的地契是山阴人杨德富,因缺少银两,将楼屋地基绝卖给了郑芝有,绝卖银两为十二千文(十二两)。每张地契上均有一串长长的“中人”名字,中人也就是见证人,一般由买卖双方的族中长辈、兄弟,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

相隔68年的这两张地契,有明显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为光绪二十二年的地契,多了“契尾”。从纸张来看,契尾是后黏上去的,时间为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这一变化反映了清朝地契的发展变更。

据介绍,古代地契有“白契”和“红契”之分,前者为民间契约,后者为官方契约。清代时期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也就是先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白契,然后由官府验核,让白契变成红契。

清初实行“官验契”,在白契上加盖州县官印,收取契税。清中晚期实行粘连契尾的方式,即在缴纳契税后,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而这一份光绪二十二年的地契缴纳的契税为3钱6分。

地域变迁

翻阅这些老地契,仿佛穿越时空,目睹当时土地交易的场景。

从契文的描述中,不仅可以清晰地看到土地交易的流程、规则以及官府对土地的管理、交易和纳税等情况,还记录了城镇街道或农村村落的演变、风土人情、土地权属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百姓的生活状态。

在道光八年的这张地契上,记者看到了一个陌生的地名——“山阴县四都四图”。清代的“山阴县四都四图”是如今绍兴的什么地方,“都”和“图”究竟有多大呢?

根据《绍兴县志》中的建制对照图可以查询到,“山阴县四都四图”为今天的越城区斗门、马山区域。

不同的历史时期,绍兴的区域建制均有所不同,“都”和“图”均为区域建制中的名称。据载,北宋时期嘉定年间,山阴、会稽两县城共有5厢96坊,到了元代,城内改厢为隅,城外改乡为都、里为图,俱以数字排列,山阴县下辖48都235图,会稽县下辖33都,113图。明万历十五年(1587)“在城隅为都,邻坊”“在乡,图仍为里”,因此出现了几个建制名词同时存在的现象。这种建制方式一直延续到了清朝初期。从区域大小来看,“都”大约就是如今乡镇,而图是现在的行政村。

直到清宣统二年(1910),实行地方自治,废都、图、隅、里。但城内仍为坊,城外以乡、镇为行政单位,此类建制名称有的在民国时期逐渐消失,有的则延续到如今依旧在使用。

民间书法

古代地契书写以实用、美观、易识为原则,书写规范,地契格式基本统一,但墨迹字体风格各异。记者发现,民间写手书写的契约墨迹,多用毛笔小楷、行书书写。在书法艺术领域,契约书常被称为民间书法的代表之一。

道光八年这张地契是由卖主找了有文化的亲友撰写,代笔人为言惟心。从字迹来看,代笔人一手小楷非常俊秀,具有较高的书法功底和文化素养,而且精通契约文书书写格式和契约交易风俗。

“古人并不是人人都有文化,特别是在乡村,多数人并不识字,因此常会找‘文化人’代笔。”王德轩介绍。代笔人均为当地民间有文化素养、德高望重的乡贤书写,有人甚至以此为谋生之道,赚取“润笔费”。

地契中的契尾是官方文书,因此固定格式部分由统一印刷而成,只有填入的部分为手写体。清朝官方文书推行“馆阁体”,光绪二十二年地契的契尾部分的手写部分就可以看出“馆阁体”字形工整、比例适中、结构方严的特点,给人一种稳定、肃穆的视觉效果。

绍兴是书法之乡,有着非常深厚的书法底蕴,民间书艺高者不胜枚举。这一张张发黄的地契,虽然历经岁月沧桑的洗礼,却依旧散发出独有的魅力,让后人不仅能挖掘出那段岁月的时代密码,也浸润在醉人的翰墨清香里。

作者:​记者 王敏霞 编辑:姜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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