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
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小九妹黄酒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酒品侵犯注册商标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古越龙山十陈年花雕黄酒23坛、古越龙山醇和绍元红黄酒20坛、古越龙山糟烧酒1坛、古越龙山十六年手工酒23坛、会稽山十年陈绍兴花雕酒20坛、会稽山三年陈绍兴花雕酒40坛;2、罚款人民币41413.44元。(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壹拾参元肆角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黄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