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法不责老?93岁老人强奸幼女被判15年,始终未被收押

2025-03-22 12:12

来源:

今年2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的一则公示在互联网上流传

引发舆论关注

相关公示

该公示称,罪犯周某某,1931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能实施犯罪却生活不能自理?

获刑十五年却只能监外执行?

高龄犯罪,就能“逍遥法外”吗?

公众的这些质疑

能否得到合理的答案?

为此,今年2月

记者来到案发地

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了解详情

↓↓↓

93岁老人犯强奸罪!

被害人为10岁左右留守女童

许多村民坦言,周某某此前的口碑一直不错,出了这样的事情,大家都感到非常震惊。

下花桥镇岩门村村民: 他以前人很好,以前是生产队队长。

村民:他以前没犯过罪。

村民:从来没有的,从来没见过的新闻,他儿子现在怨他,晚节不保。 

经过走访,记者了解到,周某某犯下强奸罪行这件事情发生在三年前。时年91岁的周某某,是在自己家中实施的犯罪。受害女孩是同村人,当时10岁左右。女孩的父母外出务工,其日常由爷爷奶奶照顾。

因受害人系农村留守幼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周某某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但有多位村民向记者证实,案发后,周某某始终未被收押。最初,有村民偶尔能看到他在村里活动。但近两年,周某某的身体明显变差。2024年案件正式宣判的时候,他已经不能自主行走。

老人已无法自主行走

多方工作人员曾上门 但均未采取措施

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周某某的住处。

几年前,周某某的儿子在老宅处为其搭建了一间简易平房。记者抵达现场后发现,房门半掩着,只有周某某本人在家。

“你叫什么名字?你儿子在哪?”记者尝试与老人交流,但沟通并不顺畅。93岁的周某某行动困难,需要借助板凳才能挪动。

还有村民告诉记者,2024年法院判决后,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上门了几次,看到周某某当下的状态,就没有将其带走。

根据相关规定,在法院公示结束后,若确定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由社区矫治机构对其进行社区矫治。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邵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尚没有收到对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治的正式文书。

记者抵达当地时,已经是法院贴出暂予监外执行公示的两周之后。周某某的邻居透露,最近经常看到有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上门。有关部门究竟会对周某某采取何种刑罚执行措施,暂时不得而知。

专家:程序应公正公开

针对湖南邵阳的这起案件,记者走访了邵阳县看守所、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周某某居住地村委会,想要了解在法院发布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对周某某进行过权威的医学诊断和鉴定。各部门均表示,不便做出回应。

村委会:

这个最好不要来村里面了解,因为涉及到人家隐私的话,我们这里没有什么能了解的。

司法局:

目前具体到哪个程序,这个是办案部门负责的。办案部门是有工作纪律的,不能透露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按法律走,业务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之后,才能公开公布。

在上海监狱学会副会长刘崇亮看来,本案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因周某某年龄较大,作案时明明有犯罪能力,判决时又似乎已失去了自主能力;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判决时已顶格处罚,但是在执行时好像又不适合收押监狱执行。这些冲突,也是公众对该案高度关注的原因。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婉婷表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则公示引发争议,或因其中缺乏很多公众关切的信息。比如,公众想要了解在法院发布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对周某某进行过权威的医学诊断和鉴定,这些鉴定是由哪些部门做出的,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是否递交检察院征求意见。

其实此前

法院也审理过类似的案件

↓↓↓

2020年,四川邻水一名84岁的高龄老人强奸同村的13岁幼女,致其怀孕。案发后,当地看守所以老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直至当年12月,老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才收押监狱执行。

老年犯罪,特别是老年性犯罪

尤其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而对这些高龄罪犯的刑罚执行

各地区往往存在差异

那么,对这一群体的刑罚执行

究竟有没有明确的评估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了三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我国于2014年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细则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按照规定,看守所出具对被告或罪犯不予收押的建议书,需同步提交由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鉴定小组出具的专业病情鉴定材料。法院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并将认定材料递交检察院,征求其意见,方可做出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认定周期,因为种种原因,往往耗时比较长。

上海监狱学会副会长刘崇亮曾在监狱系统工作多年,目前从事监狱工作研究。他指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高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认定,还存在更多的实操困境。

刘崇亮指出,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对“适度从宽”的量化尺度存在差异。其背后的原因之一,是看守所或监狱对高龄犯的收押能力存在差异。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越牛新闻综合新闻坊、看看新闻)

作者: 编辑:倪妮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