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4年4月,消费者郑女士反映,其带孩子到柯桥区某商场零食店购物时,孩子因店内货架旁突出的铁片划伤额头;事发后,商家未采取应急措施,郑女士自行带孩子就医,花费医疗费数千元。郑女士要求商家赔偿,但商家以家长未尽监护责任为由拒绝。郑女士遂向柯桥区消保委求助,要求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柯桥区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和监控调取,确认涉事商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未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二是未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在组织调解过程中,郑女士主张商家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商家则认为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也应承担责任。随后,柯桥区消保委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向商家阐明安全保障义务,向郑女士讲解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共计6000元,郑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商家应对店内货架破损提前排查,并对铁片突出的货架进行及时更换以消除隐患,因此,商家的责任无法推卸。
(内容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 编辑:谢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