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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三包期有争议 依据新条例解纠纷

2025-03-1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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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8年3月,求女士在嵊州市鹿山街道购买某品牌中央空调,价款4万元,三包期6年。2018年12月商家送货上门,2019年2月完成安装调试。2024年6月空调出现故障,商家以合同签订日期计算已过三包期为由,要求自费更换主板。求女士主张三包期应从安装完成日开始计算,尚未届满,应免费维修。双方协商未果,遂向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接诉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向经营者宣读了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商品三包期限起算的相关规定。经普法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身责任,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同意为求女士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延长保修期至2025年2月。求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三包有效期应自商品交付或服务完成之日起计算;需要另行安装的商品,自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更换后的商品,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维修时间不计入有效期。家用中央空调作为需要另行安装的商品,其三包期应从2019年2月安装完成之日起算。虽然本案消费行为发生在条例施行之前,但经营者仍积极配合,依照新条例规定满足消费者诉求,体现了诚信经营理念,最终促成纠纷圆满解决。

(内容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 编辑:谢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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