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郑杏夫(身份证号码:330622********1011):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卫医罚告〔2025〕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990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800.00元;3、没收药品:中草药34袋。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款账号201000033919348000002,开户银行:上虞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25]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7日
(越牛新闻综合上虞日报)
作者: 编辑: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