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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绍兴一地2家足浴店被查

2025-03-10 09:37

来源:

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最新行政处罚结果

其中

新昌2家足浴店被罚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案件名称:新昌县镜花月足浴有限公司非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新昌县镜花月足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4年12月24日,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新昌县镜花月足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非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案件名称:新昌县七星街道豫宛良泰足浴店加热燃气气瓶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豫宛良泰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豫宛良泰足浴店于2025年2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33幢实施了加热燃气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王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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