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春、李某红、刘某胜、陈某立、王某红、蔡某飞、胡某仙、胡某琴、刘某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我区首例危害珍贵、瀕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汪某春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18只、鸳鸯3只、鹰1只,其他“三有”保护动物33只,被判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被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7300元,并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绍兴市上虞区区级以上公共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因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五个月十五天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中五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决与被告人汪某春连带赔偿相应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另需在区级以上公共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幸运果”遇到“鬼见愁”,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和悔之不已……
2018年,农村道士被告人汪某春(微信名“幸运果”)偶遇卖野鸭的被告人刘某胜(微信名“鬼见愁”),二人一拍即合,互加微信好友,开始做起了转手买卖野货的生意。
在汪某春为主要供货者的供需链条中,有为了人情购买猫头鹰送人的;有听信吃猫头鹰可治头晕病的偏方而购买猫头鹰食用的;有相信吃鹰对眼睛好而购买鹰食用的;有以为是野鸭,买来后上网一查居然是鸳鸯,却仍然付钱收货的。
不值当,太不值当,为了一个偏方、营头小利,却搭上了刑事责任,唉……
“我们知道错了,法庭给我们判了缓刑,给了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愿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今后一定会以身说法,自愿做野生动物的保护者、宣传员。”被宣告缓刑的陈某立、王某红、蔡某飞、胡某仙、胡某琴在法庭上诚恳地做最后陈述。
六位被告人自愿加入了区野鸟保护者协会,由危害鸟类的被告人转变成了爱鸟护鸟的志愿者。
科普一下
2021年2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决革除吃野味的陋行、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人类共同的职责。
上虞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以“刑罚+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把惩治犯罪作为手段,将保护和修复作为最终目的,一如既往地当好野生动物的“守护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上虞法院)
作者: 编辑:张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