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萌的宠物想必小朋友们都很喜欢
但小孩子买完宠物后
家长却要退款是怎么回事呢?
春节期间,红包成为了孩子们最为期盼的节日福利,承载着长辈们对孩子们的祝福和关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过完年后往往手上有了几千甚至上万的压岁红包,如何妥善引导孩子理性支配这笔钱成为家长们头疼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善,孩子们自己盲目进行高额消费,不仅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近日,有消费者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自己刚满十四周岁的女儿瞒着家里在某宠物商店订购了一只萨摩耶幼犬,购买价格为2500元。该家长认为,自己女儿属未成年,大额购买行为需要自己作为监护人进行确认,因家里其他人对宠物过敏无法豢养,向商家申请退款遭到了拒绝,双方协商不下,遂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01.处理过程
受理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根据其提供的付款凭证、沟通情况等,确认双方存在矛盾纠纷。
该家长表示,商家在其女儿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向其出售价值几千元的宠物幼犬,这个销售行为明显存在不妥。
而商家则认为,购买宠物犬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当时是两位小姑娘结伴来店里,自己觉得想要购买的小姑娘年龄偏小,询问过是否有征得家里父母同意,还特意提醒过如果家长不同意购买来退款会产生纠纷,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出售了该宠物幼犬,以上均有店铺监控视频为证。由于该宠物幼犬是从其他地方订购送过来的,在没有患病情况下上家不同意退,该品种的宠物犬成长速度太快,放在店里无法及时售卖出去损失太大。
02.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03.处理结果
经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入,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展开耐心调解,协商了几个解决方案,方案一是宠物店店主扣除相关成本及风险补偿几百元后,剩余款项通过微信支付退还,该宠物幼犬由店里处置。方案二是该家长确认购买行为,但将该宠物幼犬放在店内进行寄卖,如果一个月内无法寄卖成功,宠物幼犬由自己另行处置。如果消费者对以上方案均不满意,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最终,该家长选择按照方案一的方式来解决该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面对软萌可爱的宠物,很多孩子都没有抵抗力。不过,有的父母出于种种考虑,并不支持孩子购买宠物。那么,如果孩子瞒着父母“先斩后奏”买了宠物,这个购买行为有效吗?
本次投诉是关于未成年人的较大金额消费行为而引发的消费纠纷。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未就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次消费纠纷中,该家长的女儿十四周岁,属于在校学生,显然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是背着家长购买价值几千元的大宗物品显然已经超出了她的能力范围。宠物店店主虽有相应询问,但未完全履行提醒义务,存在失当之处。但是,该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没有依法完全尽到监护责任。
在此,区市场监管局提醒,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在发现疑似未成年人上门做出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的消费行为时,理应劝阻,或通过查看身份证、要求与监护人通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同时建议广大家长,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发现子女擅自进行大额消费后,也不要一味责怪商家,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开展协商,也可拨打12345(12315)向区市场监管局寻求调解帮助。
(内容来源:上虞市场监管)
作者: 编辑:谢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