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日本鳗鲡幼苗,结果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近日,越城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钱塘江等八大流域(含曹娥江在内)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为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等9人在禁渔期内,来到越城区曹娥江二号闸附近水域,单独或共同多次使用“绝户网”捕捞玻璃鳗期的日本鳗鲡,并将渔获的鳗鱼苗以10至15元一尾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依法鉴定评估,陈某等9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达到90400元,相关鉴定评估费用为2000元。
越城区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陈某等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属于违反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的国家规定,且于禁渔期内在钱塘江流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日本鳗鲡幼苗,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对相关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检察官介绍,陈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日本鳗鲡一般体长30至45厘米,模样细长,前圆后扁,浑身滑溜溜的,背鳍、臀鳍还和尾鳍连在一块儿,看着就独特。这鱼的一生也很传奇,从海里出生,逆流而上到淡水里长大,长大后又回海里产卵,洄游路程很长。可惜由于过度捕捞,目前已经成为濒危物种。
近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等人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不等,同时判令9名涉案人员承担生态修复等费用共92400元。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记者 潘秀玮 编辑:方嘉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