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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丨及时办理植物检疫证,守护林业生产安全

2025-02-2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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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人为传播、保障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必要措施。如果跨县(市、区)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将加大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风险。

近日,绍兴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绍兴上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立案查处,为该行业经营者敲响警钟,提高法律意识,保护林业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0日,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绍兴上虞某园艺有限公司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某村实施了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经查明,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绍兴上虞某园艺有限公司利用运输车辆从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某村当事人的苗圃基地调运当事人生产的10株苗木(无刺构骨)到杭州市萧山区某花木城,但是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某村被本机关查获后,本机关当即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工作人员对涉案苗木(无刺构骨)进行了现场检疫,并于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的苗圃基地进行了产地检疫。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重新开始调运。

处置情况

绍兴上虞某园艺有限公司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一般,适用《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04“一般,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不主动纠正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50元至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法条链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编辑:周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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